(纳尔)卷。 15 号2004 年 7 月 3-4 日 - 2004 年 9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522-2004,2004 年 6 月 25 日 ] 出示有效身份证 出于安全和统一的目的,特此指示您在签发正式收据 (OR) 副本和/或注册证明(CR): 1、有效驾照; 2. 选民身份证; 3、邮政身份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5. 护照; 6. 带有持有人/所有人照片和签名的信用卡型政府身份证; 7. 长者证; 8. 学校身份证和有效的注册卡; 9. 持有人的照片和签名的公司ID; 10. SSS ID。所有与本协议有冲突的命令和/或备忘录均在此被取代。本备忘录通函立即生效。采用:2004 年 6 月 25 日(新加坡元) ANNELI R. LONTOC 助理秘书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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