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担保公司认可的要求和程序[CIAC第20号决议] 05-200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4月30日
(纳尔)卷。 15 号2004 年 4 月 1-2 日 - 2004 年 6 月 [ CIAC 决议编号。 05-2004, April 30, 2004 ] 修订担保公司认可的要求和程序 鉴于,建筑业委员会 (CIAC) 于 2002 年 1 月 17 日通过了第 01-2002 号决议,修订了《建筑仲裁程序规则》(CIAC 规则) );鉴于,上述决议对 CIAC 规则第 XVI 条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其中规定了裁决的执行,尽管提出了上诉;鉴于,随后于 2002 年 2 月 5 日发布了第 03-2002 号决议,为实施 CIAC 规则关于执行上诉的规定提供了必要的指导方针,为此,CIAC 认可的担保公司应被授权发行债券或反- 根据 CIAC 规则第 XVI 条的债券,允许执行裁决或中止执行裁决;鉴于,指南还规定“通过发行债券或反债券,担保人同意服从委员会的管辖并遵守仲裁员或委员会的命令,支付由仲裁员确定的金额, 不超过保证金的金额, 在收到委员会通知上诉法院的决定已成为最终和可执行的并且如果其未能这样做时, 仲裁员可以在委员会同意下发出针对该担保人的执行令”;鉴于,上述已成为委员会认可担保公司时的首要考虑因素;鉴于,委员会注意到,这些担保公司的认证有效期尚未确定,它们承保上诉判决的财务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鉴于,最高法院还保留一份经认可的担保人名单,对他们的资格和发行债券的能力进行彻底筛选;鉴于,第 6 号和第 21 号行政命令第 6 节和第 21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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