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 CIAC 编号12-2006 {规定政策指南和延迟提交仲裁裁决的处罚时间表[CIAC 第 4 号决议] 04-2008]
(纳尔)卷。 19号2008 年 7 月 3 日 - 2008 年 9 月 [ CIAC 第 3 号决议04-2008,2008 年 3 月 28 日] 修正 CIAC 决议第 2008 号12-2006 {规定政策指南和延迟提交仲裁裁决的处罚时间表鉴于,2006 年 4 月 27 日,委员会通过了 CIAC 第 12-2006 号决议,规定了政策指南和延迟提交仲裁裁决的处罚时间表,要求所有仲裁员按照 CIAC 规则的规定及时作出仲裁裁决,以维护 ClAC 作为可靠场所的声誉(或快速解决建筑纠纷;鉴于,根据上述决议,通过从仲裁员的根据 CIAC 规则,如果延迟超过以下规定的仲裁裁决提交期限,则可能会被处以暂停(即取消被任命为仲裁员的资格)或开除仲裁员的处罚: 1. 三十 (30)自听证会终止之日起,或从提交附加文件之日起,或从备忘录提交之日起,pl资料、文件或证据,以较晚者为准(CIAC 规则第 13.18 条); 2. 自职权范围 (TOR) 签署之日起六 (6) 个月,或在没有 TOR 的情况下,自为最终确定和/或签署《职权范围》而召集的最后一次初步会议之日起六 (6) 个月职责范围(CIAC 规则第 16.1 节);鉴于,委员会在 2008 年 3 月 28 日举行的第 107 次例会上,访问了上述决议中的指南,并同意有必要进行修订以提供以下内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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