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的季度认证和认证的更新[中国银行海关备忘录第22-200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3年10月10日
(纳尔)卷。 14 号2003 年 7 月至 12 月 3 日至 4 日 [ 中国银行海关备忘录订单号。 22-2003, 2003 年 10 月 10 日 ] 担保公司的季度认证和认证的更新 1. 目标 1.1. 确保只有那些信誉良好的担保公司才能被授权承销债券,作为进口商履行各种义务的保证,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 1.2 确保政府的利益受到上述担保公司发行的债券的充分保护。 1.3 提供担保公司清偿责任的机制。 2. 范围 本命令应涵盖担保公司季度认证和此类认证更新的程序和文件要求。 3. 一般规定 3.1 只有在海关局 (BOC) 信誉良好的担保公司才有资格根据本命令获得认可。 3.2 信誉良好的担保公司: 3.2.1 必须获得总裁办公室的授权才能从事担保业务; 3.2.2 必须持有保险委员会正式签发的授权证书,该证书必须在申请/续签时和申请期间内有效; 3.2.3 在申请/续展时,作为一个实体,不得在中国银行承担任何到期和应收的债务; 3.2.4 截至上一季度第一天(例如,截至 7 月 1 日申请第四季度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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