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5 号2004 年 7 月 3-4 日 - 2004 年 9 月 [ 中国景观建筑委员会第 3-4 号决议02, SERIES 2004, March 30, 2004 ] 景观设计师道德规范 根据第 9053 号共和国法案第三条第 10 节,即“2000 年菲律宾景观建筑法案”,景观建筑委员会,尚待批准由专业监管委员会 (PRC),特此决定通过并颁布以下由景观设计师综合组织、菲律宾景观设计师协会 (PALA) 规定的景观设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管理该行为注册和认证/认证的景观设计师在其专业实践中的数量。第 1 条术语定义第 1 节景观设计师 - 由景观建筑委员会 (Board) 和专业监管委员会 (PRC) 注册和认证/认证并授权根据 R.A. 在菲律宾从事景观设计的自然人。第 9053 号。第 2 部分。参与 - 景观设计师向客户提供的专业工作,有偿或无偿。第 3 节。菲律宾景观设计师协会 (PALA)。由董事会和中国认可和认可的综合性国家景观设计师组织。第 2 条. 促进和保护景观建筑 第 4 节. 专业人员的行为。风景园林师应始终以为风景园林带来荣誉和信誉的方式从事其职业。...
景观建筑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国景观建筑委员会第 20 号决议02, 2004 系列]pdf预览版景观建筑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国景观建筑委员会第 20 号决议02, 2004 系列]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