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可用于股息申报的留存收益的指南[SEC 备忘录通函编号11, S. OF 200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5日
(纳尔)卷。 20 第 1 号 / 2009 年 1 月 - 3 月 [ SEC 备忘录通知编号11, S. OF 2008, December 05, 2008 ] 确定可用于股息申报的留存收益的指南 根据菲律宾公司法典第 43 和 143 条以及证券监管法典第 5 条,制定了以下指南考虑到委员会的有效会计准则和规则,并在确定可用于股息分配的适当留存收益金额时采用。第 1 节。本指南应涵盖确定根据菲律宾公司法组织和存在的股份公司的以下股息申报的留存收益的可用性,即: a) 现金股息; b) 财产红利; c) 股票股息。第 2 节 术语定义 留存收益——从企业正常和持续经营中实现的累计利润,扣除对股东的分配和转入股本或其他账户后的利润。留存收益应为经公司独立审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显示的金额。适用时,该金额为母公司留存收益,而非合并财务报表。非限制性留存收益 - 公司在正常和持续经营中实现的累计利润和收益扣除对股东的分配和转入股本或其他账户后的金额,并且: (1) 未经其董事会拨款公司扩张项目或计划的董事; (2) 不受贷款协议规定的股息申报限制的; (3) 在公司获得的特殊情况下不需要保留,例如当可能的或有事项需要特别准备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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