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编号2006-341,2006 年系列,规定获得正式认可的 CPE 提供者的继续专业教育 (CPE) 计划的认可费用[中国第 4 号决议2008-463,S. OF 200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01日
(纳尔)卷。 20 NO.1 / 2009 年 1 月 – 3 月 [ 中国第 20 号决议2008-463,S. OF 2008,2008 年 8 月 1 日] 第 1 号修订决议2006-341,2006 系列,规定正式认可的 CPE 提供者的持续专业教育 (CPE) 计划的认证费用鉴于,2006 年 6 月 13 日,委员会发布了 2006 系列的第 2006-341 号决议,从而修订2006 年系列第 2006-321 号决议,在其中加入了附录:“由正式认可的 CPE 提供者为每个有效期为三 (3) 年的批准的 CPE 计划支付三千 (​​P3,000.00) 比索。”鉴于,根据 Sec。第 8981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200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现代化法案”)的第 7 (g) 条授权委员会开具、收费和收取费用,委员会已批准研究委员会的提议,收取三THOUSAND (P3,000.00) PESOS,适用于正式认可的 CPE 提供商的每个批准计划,有效期为三 (3) 年;鉴于,收取的费用应存放在财政部并应计入普通基金;因此,委员会现在决定修改 2006 年系列第 2006-341 号决议,在其中加入附录:“由正式认可的 CPE 提供者为每个批准的 CPE 计划支付的费用如下:三千( P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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