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9号2 / 2008 年 4 月 - 6 月 [ CIAC 决议编号。 02-2008, February 29, 2008 ] 修订 CIAC 规则第 17.1 条(最终裁决更正动议)第 17 条 鉴于,建筑业仲裁委员会 (CIAC) 根据第 1008 号行政命令第 1G 和 21 条获得授权(《建筑业仲裁法》)分别“阐明建筑业仲裁的政策,规定规则和程序”和“制定必要的建筑业仲裁规则和程序”;鉴于,经修订的 CIAC 施工仲裁程序规则(经修订的 CIAC 规则)第 17.1 条第 17 条规定了提交更正最终裁决动议的以下理由:明显的数字计算错误、印刷或算术错误;湾。对裁决中提及的任何一方、人、日期、金额、事物或财产的描述存在明显错误; C。仲裁员对未提交给他们的事项作出裁决,但不影响对提交事项作出的决定的实质; d。裁决在不影响争议案情的情况下存在缺陷。鉴于,在 2008 年 1 月 30 日举行的第 105 次 CIAC 例会上,CIAC 法律顾问 AW-Alfredo F. Tadiar 指出,虽然上述理由包括“仲裁员根据未提交给他们的事项作出裁决的案件,仲裁员未能解决提交给他们的问题的情况,被无意中遗漏了;鉴于,鉴于仲裁员有义务解决在职权范围内并根据第 17 条提出并提交仲裁的所有问题。...
修订第 17.1 节(更正最终裁决的动议)修订后的 CIAC 规则第 17 条[CIAC 第 4 号决议] 02-2008]pdf预览版修订第 17.1 节(更正最终裁决的动议)修订后的 CIAC 规则第 17 条[CIAC 第 4 号决议] 02-2008]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