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 CIAC 施工仲裁程序规则第 18.6 条(暂缓执行以待审查)和根据 CIAC NO. 规定的保证承诺表。 17-2006[CIAC决议第08-2014号]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4日
(纳尔)卷。 26号1/ 2015 年 1 月 - 3 月 [ CIAC 决议第 08-2014 号,2015 年 1 月 14 日] 修改 CIAC 施工仲裁程序规则第 18.6 节(暂缓执行以待审查)和根据 CIAC 第 2015 号决议规定的保证承诺表17-2006 通过:2015 年 1 月 14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1 月 21 日 鉴于 CIAC 施工仲裁程序规则(CIAC 规则)第 18.6 节规定,除其他外,通过发布如果上诉法院全部或部分支持该裁决,则提供与裁决金额相等的保证金,并以上诉法院判决的执行为条件;鉴于,该规则进一步规定了对债券批准、同意和/或接受的要求,包括 CIAC 第 17-2006 号决议规定的担保承诺表;鉴于,尽管该规则没有明确说明所需债券的种类,但其意图是让债券的本金或债券发行方和债券发行人对胜诉方负有共同责任。因此,在实践中,CIAC 一直将维持执行所需的保函等同于担保保函或替代保函;因此,委员会根据法律赋予它的权力,并在 2014 年 12 月 10 日举行的第 168 次 CIAC 例会上进行适当审议后,决定修改 CIAC 规则第 18.6 条,特此决定内容如下:“第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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