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 CIAC 规则第 16.4.1 条(作为裁决的和解)第 16 条[CIAC 第 10 号决议。 04-201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3日
(纳尔)卷。 2010 年 7 月 3 日至 9 月 21 日 [ CIAC 第 3 号决议04-2010, August 13, 2010 ] 修订第 16.4.1 节(作为裁决的和解),CIAC 规则第 16 条 鉴于,鼓励在菲律宾建筑业尽早迅速解决争端是根据第 16.4.1 节宣布的国家政策第 2 号行政命令第 1008 号(《建筑业仲裁法》),创建了建筑业仲裁委员会 (CIAC);鉴于,根据第 9285 号共和国法第 2 条或2004 年替代性争议解决法;鉴于,根据上述国家政策,CIAC 施工仲裁程序规则(CIAC 规则)包含以下条款: - 第 21.7 节(自由解决),第 21 条“当事人应自由解决争议(s ) 任何时候,即使是在仲裁中..xxx。 21.7.1。当事人可以共同撤回或向 CIAC 提交折衷协议,以由仲裁庭作出裁决,如果后者已经被指定。xxx。 - 第 16.4 节(和解裁决),第 16 条“如果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解决了他们的争议,仲裁庭应他们的请求,可以将商定的和解作为仲裁裁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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