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0 NO.3 / 2009 年 7 月 - 9 月 [ 决议 CHR (IV) A2009-053-C,2009 年 5 月 18 日] CHR 许可制度 鉴于 1987 年菲律宾宪法第 XIII 条第 18 (2) 节授权委员会人权 (CHR) 有权“通过其操作指南和议事规则 xxx”;鉴于,根据上述宪法授权,委员会颁布了第 CHR (III) 号决议。 A2005-153,日期为 2005 年 11 月 16 日,关于“采用 CHR 审批系统”;鉴于,有必要使现有的 CHR 审批系统更加有效;因此,现在,委员会特此对上述决议作出澄清,如下: 第 1 节 CHR 许可,涵盖哪些人。应向以下申请人签发 CHR 许可;一个。没有向委员会提起针对他/她的侵犯人权案件的记录;湾。没有向委员会提起针对他/她的未决侵犯人权案件的人;和 c。向委员会提出侵犯人权案件的人已被驳回。证券交易委员会。 2 颁发 CHR 证书 - 第 1 节未涵盖的所有其他人应颁发 CHR 证书。此类证明应仅证明申请人在委员会中的地位。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生效条款——本决议应立即生效。将本决议的副本提供给菲律宾大学法律中心出版和记录,以及 CHR (III) No. 中提到的其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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