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C 第 90-1185 号决议]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0年12月19日
(纳尔)卷。 2号1/1991 年 1 月至 3 月 [ CSC 决议号。 90-1185, December 19, 1990 ] 鉴于,1987 年宪法承认并鼓励政府雇员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鉴于,1987 年 6 月 1 日颁布的第 180 号行政命令及其 1988 年 7 月 28 日生效的实施细则和条例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外,雇佣条款和条件或其改进可能是经认可的工会和有关政府当局之间的谈判主题;鉴于,于 1989 年 11 月 23 日生效的第 292 号行政命令进一步重申,法律未规定的雇佣条款和条件可以由公认的雇员组织和适当的政府当局进行谈判;鉴于,在雇员工会得到承认或公务员委员会认可其为特定组织单位的唯一和排他性谈判代理人后,就公共部门的就业条款和条件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立即存在;鉴于,公共部门的几个雇员工会已被适当地认可和承认为谈判代理人,并希望充分利用这一权利;鉴于,多年来的统计数据表明,公共部门的投诉、罢工和停工是由于雇员对雇主工作关系的不满而引发的,因此,政府运作的产出数量和质量受到不利影响,加剧了经济和国家的社会问题;鉴于,公务员委员会意识到员工与管理层关系不佳通常归因于机构政策和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方式;因此,委员会决定将“公共部门集体谈判的政策指示”规定如下: 委员会承认并支持政府雇员与有关政府当局就法律未规定的雇佣条款和条件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委员会应继续为有效行使集体谈判权提供技术援助,特别是将其纳入公共部门;应允许雇员工会向有关当局提出旨在确定和改善法律未明确规定的雇佣条款和条件的建议,并应在其发出之日起五 (5)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推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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