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根据 STCW 公约第 1/10 条颁发的或在其授权下颁发的 GMDSS 无线电证书的认可指南[NTC 备忘录通函 No. 02-04-2009]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4日
(纳尔)卷。 20 NO.2 / 2009 年 4 月 - 6 月 [ NTC 备忘录通函 NO. 2009 年 2 月 4 日,2009 年 4 月 14 日 ] 根据经修订的第 3846 号法案,E.O. 546,第 55 章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第 55 条和 1978 年 STCW 公约第 1/10 条规则,经修订,国家电信委员会特此颁布以下指南,以承认由另一方颁发或在其授权下颁发的证书。 1. 定义 1.1.缔约方是指 STCW 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 1.2.主管机关系指船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缔约国政府。 1.3.证书是指由主管机关出具或经主管机关授权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授权持有人按照国家规定授权执行的有效文件。 2. 根据 1978 年 STCW 条例第 1/10 条,由另一方(主管部门)签发或授权签发的 GMDSS 无线电证书应得到承认,前提是签发方包含在与菲律宾签订双边协议的缔约方名单中经修正的公约。 2.1。委员会应承认 GMDSS 无线电操作员证书,并允许其持有人在菲律宾注册船舶上服务时执行适用于该证书的职能。 2.2.委员会应颁发与另一方颁发的证书等效的认可证书,并应在证书被颁发方认可或撤回、暂停或取消后立即失效,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五 (5)发行日期后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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