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采用关于由配电公司和再配电商在收入计量中使用的仪表产品型式批准的规则[ERC 决议第 4 号22, S. 201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7日
(纳尔)卷。 2010 年 10 月 4 日 - 2010 年 12 月 [ERC 第 21 号决议] 22, S. 2010, September 27, 2010 ] 一项决议通过了关于配电公用事业和再配电商在收入计量中使用的仪表产品型式批准规则的决议 鉴于,第 146 号联邦法案 (CA 146) 第 16(f) 条),经修订,授权能源管理委员会 (ERC) 制定合理的规则、法规、指令、规范和标准,以确保所有仪表的准确性;鉴于,第 349 号联邦法案 (CA 349) 第 2 条授权 ERC 定期检查、检查和批准所有公共服务部门使用的所有仪表,以确保其准确性;鉴于,第 9136 号共和国法案 (RA 9136) 第 43 (t) 节授权 ERC 执行其他适当和必要的监管职能,以确保电力行业的成功重组和现代化;鉴于,ERC 制定了一套规则,用于管理配电公司 (DU) 和再配电商在收入计量中使用的仪表产品的型式批准;鉴于,上述规则旨在通过确保 DU 或再分销商安装的电度表产品符合 ERC 采用的标准和要求来保护公共利益,以保证所述电表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的正常运行;鉴于,上述规则还建立了可接受的电度表类型的通用数据库,供所有 DU 和再分销商在采购电度表供其客户使用时参考;鉴于,上述规则已发布在 ERC 网站上,并在一般发行的报纸上发表;鉴于,对此进行了说明性介绍和公众咨询,以征求感兴趣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鉴于,纳入利益相关者意见的修订规则草案已于 2010 年 7 月 12 日发布在 ERC 网站上;现在,因此,在对相关问题进行仔细审议后,ERC 决定,特此决定,批准并通过“配电公司和再分配商在收入计量中使用的仪表产品型式批准规则”,特此声明附件“A”* 并成为本决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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