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采用规则来管理由分配公用事业公司提交、评估和批准租赁的财产[ERC 第 4 号决议。 18, S. 2010]
(纳尔)卷。 2010 年 7 月 3 日至 2010 年 9 月 [ERC 第 21 号决议] 2010 年 18 月 18 日,2010 年 7 月 19 日 ] 一项决议,通过了经修订的第 146 号联邦法案第 20 (g) 条,以管理分配公用事业公司提交、评估和批准财产租赁的规则,(CA 146) 规定,根据既定的限制和例外以及相反的保存规定,任何公共服务或其所有者、承租人或经营者在未经委员会批准和授权的情况下出售、转让、抵押、抵押或出租其财产、特许经营权、证书、特权或权利或其任何部分;鉴于,第 9136 号共和国法案 (RA 9136) 的第 26 节,也称为“2001 年电力行业改革法案”(EPIRA) 及其实施规则和条例 (IRR) 第 7 条第 5 (c) 节授权分销公用事业 (DU) 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相关业务,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其资产:前提是,从利用构成费率基础一部分的资产的此类业务中获得的净收入的一部分应用于减少委员会确定的分配费用:此外,用于减少其分配费用的净收入部分不得超过该承诺产生的净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50%):前提是,最后,为每项业务设立单独的账户,以确保分销业务不会以任何方式补贴此类业务,也不会妨碍其分销资产以任何方式支持此类业务;鉴于,委员会的《实践和程序规则》第 21 条允许任何利害关系人向委员会提交请愿书,以启动规则制定,以通过、修改或废除规则;鉴于,2009 年 7 月 30 日,马尼拉电力公司 (MERALCO) 和私人电力运营商协会,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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