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通过配电设施 (DUS) 实施传输率时计算超额或欠额回收的规则[ERC 决议第 4 号。 09, S. 2009]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16日
(纳尔)卷。 20 NO.2 / 四月 - 2009 年 6 月 [ ERC 决议号。 2009 年 9 月 9 日,2009 年 3 月 16 日] 决议通过在配电设施 (DUS) 实施传输率中的超额或欠额恢复计算规则 鉴于,第 9136 号共和国法案第 43(f) 条,也称为 2001 年电力行业改革法案 (EPIRA) 及其实施规则和条例 (IRR),规定能源监管委员会 (ERC) 应确定、确定和批准要征收的零售电价等通过已建立和强制执行的方法由配电公司 (DU) 执行;鉴于,为便于评估和解决所有超额回收或收回欠款回收申请,委员会制定了《配电公司 (DU) 实施传输速率中超额或欠收计算规则》草案”,在不同日期进行了公众咨询;鉴于,在对参与者提交的评论和意见进行全面评估后,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制定和通过一套规则,以管理 DU 在实施传输速率时计算过度或不足恢复;因此,现在,无论是决议,因为委员会特此决议通过“在配电设施 (DU) 实施传输速率中计算过度或不足恢复的规则”。本决议应在其在菲律宾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后十五 (15) 天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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