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采用关于使用和支付普遍收费的规则和程序——环境收费[ERC 第 4 号决议。 18, S. 2011]
(纳尔)卷。 22号2011 年 7 月 3 日 - 2011 年 9 月 [ERC 决议编号。 2011 年 18 月 18 日,2011 年 6 月 27 日] 一项决议,采用了通用充电 - 环境充电的使用和支付规则和程序 鉴于,第 9136 号共和国法案第 34 条,也称为“电力行业改革” 2001 年法案”(该法案或 EPIRA)规定,由能源监管委员会 (ERC) 确定、确定和批准的通用收费应针对以下目的对所有电力和最终用户征收:超过国家政府承担的债务和国家电力公司(“NPC”)的搁浅合同成本以及行业重组导致的配电公司的合格搁浅合同成本;传教士电气化;适用于本地或可再生能源与进口能源燃料的税收和特许权使用费均等化;相当于每千瓦时一分之一的环境费用(Php0.0025 / kWh),应计入环境基金,仅用于流域恢复和管理。该基金由全国人大按照现有安排管理;对不超过三 (3) 年期间的所有形式的交叉补贴进行核算的费用。鉴于,该法案第 34 条还授权 NPC 在现有安排下管理通用收费-环境收费 (UC-EC);鉴于,该法案第 34 条限制将 UC-EC 仅用于流域恢复和管理;鉴于,根据第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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