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通过修订后的规则,以收回 NPC 搁置合同成本和普遍收费的搁置债务部分[ERC 决议第02, S. 2011]

(纳尔)卷。 22号1,2011 年 1 月 - 3 月2011 年 2 月 02 日,2011 年 2 月 7 日 ] 一项决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搁置合同成本和搁置债务部分普遍收费的补偿规则》的修正,鉴于第 9136 号共和国法第 32 和 34 条,也称为《2001 年电力行业改革法案》(“法案”或“EPIRA”)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 (IRR) 规定,通用收费 (UC) 由能源监管委员会确定、确定和批准( ERC) 应针对所有最终用户征收,目的包括收回搁置的合同成本和国家电力公司 (NPC) 的搁置债务;鉴于,根据该法案第 4 (vv) 节和第 32 节以及 IRR 规则 4 (gggg),NPC 的搁置合同成本应指其与独立电力生产商的合格合同下的电力合同成本的超出部分(IPP) 合同能源输出在市场上的实际销售价格,该合同应于 2000 年 12 月 31 日获得当时的能源监管委员会 (ERB) 的批准;鉴于,根据该法第 4 (vv) 节和第 32 节以及 IRR 规则 4 (hhhh),NPC 的搁浅债务是指其任何未通过销售收益清算的未偿财务义务及其资产私有化;鉴于,IRR 第 4 (b)(ii) 条第 17 条规定,ERc 应核实电力部门资产和负债管理 (PSALM) 公司提出的索赔的合理数额,并确定全额追回的方式和期限。已达到 NPC 的搁置债务和搁置合同成本: 条件是,此类收回的期限不得短于十五 (15) 年,也不长于二十五 (25) 年;鉴于,IRR 第 5 条第 18 条规定,UC 应为不可绕过的费用,应根据《通用费用收取规则》的规定从所有最终用户(包括自生实体)处收取;鉴于,IRR 第 7 条第 18 条规定,在 ERC 和 PSALM 注册的自发电设施在实施后四 (4) 年内不受 UC 实施的影响;鉴于,该法案第 34 条授权 PSALM 设立一个特别信托基金,该基金仅应根据颁布的《通用收费汇款和支付修订指南和程序》的规定,以公开和透明的方式指定的目的进行支付由 ERC 于 2006 年 1 月 5 日通过;鉴于,ERC 于 2007 年 2 月 6 日发布了 ERC 决议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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