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010 年 10 月 4 日至 12 月 21 日 [ CDA 备忘录通函编号2010 年 7 月,2010 年 8 月 24 日] 合作开发署 (CDA) 自愿仲裁程序指南,根据艺术。根据第 9520 号共和国法第 137 条,本当局特此通过并颁布关于 CDA 中自愿仲裁程序的指南,作为根据 2004 年《替代性争议解决法》解决争议的主要和排他性模式。 第 1 节 标题 -这应称为合作发展局 (CDA) 自愿仲裁程序指南。第 2 节. 术语定义 - 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1. 替代性争议解决 - 指用于解决争议或争议的任何程序或程序,但由法院首席法官或官员裁决除外由中立的第三方参与协助解决问题的政府机构,包括仲裁、调解、和解、早期中立评估、小型审判或其任何组合。 2. 裁决/决定——指仲裁员在解决争议问题时做出的任何部分或最终决定。 3. 争议 - 应指因任何违反或不同意任何条款而引起的合作内部/内部争议或不满,包括任何违反合作社章程和/或合作社守则中规定的成员权利和条件的行为,其中可能是一方或双方寻求的正式或非正式调解/调解或仲裁请求的主题。 4. 和解——指争议双方为解决争议事项而作出的任何妥协或安排,从而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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