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发展局 (CDA) 进行调查或询问的程序规则[CDA 备忘录通告第2012-0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9日
(纳尔)卷。 23号1,2012 年 1 月 - 3 月 [ CDA 备忘录通函编号2012 年 1 月 1 日,2011 年 12 月 9 日 ] 合作开发署 (CDA) 进行调查或询问的程序规则 通过: 2011 年 12 月 9 日 提交日期: 2012 年 1 月 17 日 鉴于,1987 年宪法第 6 条第 XII 条菲律宾共和国规定:“Sec. 6 财产的使用具有社会功能,所有经济主体都应为共同利益做出贡献。个人和私人团体,包括公司、合作社和类似的集体组织,有权拥有、建立和经营经济企业,但国家有义务促进分配正义并在公共利益需要时进行干预。 ” (下划线提供)鉴于,第 9520 号共和国法案 (RA) 第 34 条第 (4) 款授权 CDA 召开合作社特别会议,以向成员报告合作社的任何检查或其他调查的结果事务;鉴于,RA 6939 第 3 (o) 节授权 CDA 行使执行合作法规定可能需要的其他职能,即进行此类听证或调查;鉴于,RA 6939 第 3 (m) 节授权 CDA 采用规则和条例来开展其内部业务;因此,考虑到场所,管理委员会特此通过并颁布以下规则: 规则 I 一般规定 第 1 节标题——这些规则应称为“CDA 调查或调查行为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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