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驾驶执照制度下的实际考试中可选使用 LTO 拥有和运营的车辆[LTO 备忘录通知编号AHS-2010-131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9日
(纳尔)卷。 2010 年 4 月 21 日 - 2010 年 6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AHS-2010-1314,2010 年 5 月 29 日] LTO 拥有和运营的车辆在驾驶执照系统下的实际考试中的可选使用 根据去年 2010 年 5 月 24 日第二季度管理审查期间达成的协议,使用 LTO-自有或驾驶车辆在驾照申请人的实践考试中不具有强制性。 LTO 拥有或运营的车辆仅在申请人未能提供车辆供自己使用的情况下使用。所有与本协议不一致的订单、备忘录和其他发布均被视为已被取代。为指导和严格遵守。 (SGD.) ALBERTO H. SUANSIING 助理秘书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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