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再保险交易相关的海外外汇汇款[IC 通函 NO. 20-201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31日
(纳尔)卷。 2010 年 7 月 3 日至 9 月 21 日 [ IC 通函编号。 20-2010, May 31, 2010 ] 与再保险交易相关的国外外汇汇款 鉴于菲律宾中央银行 2009 年系列第 652 号通知放宽了外汇规则和条例,本委员会颁发的证明以支持不再需要购汇汇付再保险费和赔付理赔。取而代之的是,所有保险再保险公司和经纪人都必须填写随附的表格,每月外汇汇款报表,并在下个月的十五(15)天内将其提交给本办公室。报告应附有公司负责官员的宣誓声明,证明所提交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第一份报告应包括不迟于2010年7月15日提交的2010年6月数据。对于将净利润/股息汇往国外,第13-2008号通函规定的现有文件要求仍适用。同样,所有在国外的临时安置和再保险条约应继续得到本委员会的事先批准。本通函对 2008 年 3 月 13 日的第 13-2008 号通函进行了部分修订,并取代了 2009 年 3 月 10 日的第 11-2009 号通函。以严格遵守。 (SGD.) SANTIAGO JAVIER RANADA 保险专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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