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三号3 / 7 月 - 1992 年 9 月 [ IC 通函编号。 19/92 CL, August 07, 1992 ] 国外临时再保险的批准 特此颁布以下关于批准国外临时再保险申请的修订规则和条例: I 申请表应包含附件格式中列举的信息。二、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保单复印件。 2. 以绝对数量和参与百分比显示其股份的接受公司名单。 3. 在通过经纪人进行配售的情况下,显示各自股份(金额和百分比)的再保险人名单。 4. 拒绝参与的公司名单以及拒绝参与的支持信,其中包含对他们不参与的解释。 III 申请临时再保险的主体风险应首先在当地提供如下: 1. 对于船舶船体、航空和货币证券工资和抢劫风险,至少向五 (5) 家当地保险公司,两 (2)外国授权,两 (2) 名国内专业再保险公司。 2. 对于所有其他风险,至少向十 (10) 家当地直销公司、三 (3) 家外国授权和两 (2) 家国内专业再保险公司。 IV 符合 P.D. 第 4 节的规定。根据第 1270 条,非寿险公司应将至少百分之十 (10%) 的外向再保险分给菲律宾国家再保险公司,这些再保险由未经授权的外国再保险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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