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装置 (EWD) 要求实施细则的修订[LTO 备忘录通告编号VPT-2012-1609]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3日
(纳尔)卷。 23号1,2012 年 1 月 - 3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VPT-2012-1609,2012 年 12 月 13 日] 修订的预警设备 (EWD) 要求实施规则 根据第 229 号意向书的相关规定,并符合本办公室促进道路安全和保护的政策道路使用者免受道路碰撞的破坏性影响,特此发布以下综合规则,立即生效,以供所有相关人员遵守: 1. EWD 作为除摩托车和三轮车以外的所有机动车辆的强制性附件。除摩托车和三轮车外,一对 EWD 应是必需的机动车辆附件,应始终携带并由驾驶员/操作员在因另一罪行被捕时应 LTO 代表执法人员的要求出示。 2. 机动车登记时无需出示 EWD。在机动车登记期间,不需要出示 EWD。严禁任何 LTO 官员和/或员工出售 EWD。 3. 何时何地安装 EWD。当机动车辆因任何原因静止或被迫停在禁止站立或停车的区域时,EWD 必须安装在机动车辆前后至少 (4) 米处。 4. EWD 的规格。所有 EWD 必须符合以下规范:尺寸和材料。每对都是三角形的,可折叠的,由反射板制成,其边长至少为 40 厘米。长5厘米。宽的。湾。能见度的质量。即使在恶劣的天气条件下,这些三角形也必须在远光灯至少 400 米的距离处可见。...
预警装置 (EWD) 要求实施细则的修订[LTO 备忘录通告编号VPT-2012-1609]pdf预览版
预警装置 (EWD) 要求实施细则的修订[LTO 备忘录通告编号VPT-2012-1609]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