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4号1 / 2013 年 1 月 - 3 月 [ BFAR FISHERIES 行政命令编号。 197-1,2012 年 12 月 17 日] 根据 1987 年宪法第 3、6、12、13、45、46 条第 16 条第 19 条,2012 年 12 月 17 日修订的鱼塘和红树林友好型水产养殖公共土地租赁规则和条例, 50, 55, 57, 65, 103 (b) 和 107 共和国法 8550,共和国法 8289 经 9501 号共和国法和 2011 年第 26 号行政命令修订,以下规则和条例管理鱼塘公共土地的租赁现将红树林友好型水产养殖发布,供有关部门指导。 I. 定义的词语和术语 部分 1. 定义 - 为本命令的目的,此处的词语和术语应解释如下: 1.1 废弃鱼塘——指为鱼塘开发而释放的公共土地,没有占用、占有或经营活动由承租人或其任何合法代表表现出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1)承租人未在批准后的十(10)天内向局提交经有关区域主任或其授权代表正式核实的与鱼塘开发、运营和生产有关的初始宣誓报告; (2) 转租,或 (3) 在该地区没有明确的鱼类生产经营迹象; 1.2 水产营林管理合同 (ASC) – 由部长与合格的渔民合作社/协会和中小型企业签订的关于使用公共土地进行红树林友好型水产养殖的合同; 1....
鱼塘和红树林友好型水产养殖公共土地租赁的修订规则和条例[BFAR 渔业行政命令第197-1]pdf预览版鱼塘和红树林友好型水产养殖公共土地租赁的修订规则和条例[BFAR 渔业行政命令第197-1]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