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农业租赁权和租赁土地租赁租金的规则和程序[DAR 行政命令第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9年03月02日
(纳尔)卷。 1 NO.1 / 1990 年 1 月 - 3 月 [ DAR 行政命令 NO. 1989 年 3 月 2 日 4 日 ] 管理农业租赁权和租赁土地租赁的规则和程序 I 序言 为了保护和改善保留区域内和非土地区域内农业土地的佃农的土地使用权和经济状况尚未根据 RA 获得6657,DAR 应根据 R.A.第 34 条立即确定并确定其租赁租金。 3844,经修正。农业部还应立即定期审查和调整各地区所有农作物的租金,以逐步改善农民承租人的条件。 II 根据 R.A. 第 12 节的政策6657,以下是关于农业租赁持有和租赁租金确定的政策: A. 根据法律规定,自 1988 年 6 月 15 日起,本命令所涵盖的所有农业用地的分成农作物的租户均自动转换为农业承租人; B. 所有农业承租人应支付的租赁租金不得超过 1988 年 6 月 15 日之前三 (3) 农业年度平均正常收成的百分之二十五 (25%),扣除后用于种子的数量以及收获、脱粒、装载、运输和加工的成本,或以适用者为准。 C. 如果土地在 1988 年 6 月 15 日之前耕作的时间少于三 (3) 个农业年,则初始租金应基于土地实际耕种的前一个农业年度的平均正常收成,或新耕地的第一个农业年度的收成,如果该收成正常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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