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对外国人不受欢迎的行为或不作为[BI 操作第 NO. SBM-2014-04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30日
(纳尔)卷。 25号2014 年 10 月 4 日 - 12 月 [BI 运营订单号。 SBM-2014-048,2014 年 9 月 30 日 ] 构成不受欢迎的外国人的行为或不作为 通过:2014 年 9 月 30 日 提交日期:2014 年 10 月 16 日 鉴于 1940 年菲律宾移民法(第 613 号联邦法),经修订授权移民局 (BI) 作为主要负责管理和执行外国人入境、驱逐出境和登记法的机构;鉴于,移民局一直在收到指控外国人不受欢迎的投诉;鉴于,有必要根据 CA 613, Sec. 说明构成外国人不受欢迎的作为或不作为。 52 与第 2711 号法案有关,第 2 节。 69;现在,因此,根据 CA 613,秒。 3 授予专员制定规则的权力,特此规定以下规则: 第 1 节. 构成刑事犯罪的作为或不作为 - 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实施构成刑事犯罪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可处以 1 ( 1) 一年或以上不得认为外国人不受欢迎。构成可判处少于一 (1) 年监禁的刑事犯罪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得认为外国国民不受欢迎,除非他的上述作为或不作为是: (i) 针对一个团体或社区; (ii) 构成道德败坏。第 2 节. 证明不受欢迎所需的证据 – 需要大量证据来证明不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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