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令管理规则[操作令编号。 SBM-2015-03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3日
(纳尔)卷。 26号2015 年 10 月 - 12 月 4 日 [ 运营订单号SBM-2015-034,2015 年 11 月 3 日] 关于驱逐令的规则 采用:2015 年 10 月 8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11 月 3 日 本补充操作令 SBM-2015-“驱逐令的实施”。标题为规则 1. 驱逐令的依据。 - 驱逐令(WOD)应由移民局长或其指定的任何官员在移民局或任何主管当局最终确定存在针对外国人的驱逐理由后发出。规则 2. WOD 内容和有效期。 - 自签发之日起 30 天内有效的 WOD 应包括: (a) 外国人的已知姓名,如果有的话,别名/别名; (b) 住所/住所; (c) 其他重要的个人情况和/或身体特征; (d) 驱逐出境案卷号; (e) WOD 签发日期和 (f) 移民专员或其指定的任何官员的逮捕令。规则 3. 法律司的职责。服务证明。放弃。 - 在驱逐令、判决或决议最终确定后的 48 小时内,法律部门 (LD) 应准备一份 WOD,并附上送达证明,以供专员批准。如果 WOD 的外国人是以下情况,则应放弃送达证明: (a) 逃犯; (b) 非法入境者; (c) 无证[1]。规则 4. LD 的职责。 WOD 批准、实施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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