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已解散和撤销注册证书的公司名称的指南[SEC备忘录通函第 6 号]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2日
(纳尔)卷。 26号3/ 7 月 - 2015 年 9 月 [SEC 备忘录第 6 号,2015 年 6 月 2 日] 已解散和撤销注册证书的公司名称使用指南 采纳日期:2015 年 6 月 2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7 月 15 日在 2015 年 6 月 2 日的会议上,决议修改 2013 年系列第 21 号 SEC 备忘录通函(关于使用公司和合伙企业名称的综合指南和程序)的以下段落 - “15.已解散或被撤销登记的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名称,自批准解散之日起三年内或自撤销之日起六年内,不得由其他公司或合伙企业使用,但已获准使用的除外在代表已解散公司或合伙企业(视情况而定)的已发行股本或成员的多数股东、成员或合伙人解散或撤销时。除非申请附有以下文件,否则委员会不得处理注册证书已解散或撤销的公司的重新注册申请:董事会决议,由解散或撤销公司的保留董事会/受托人宣誓签署并签署,证明:a) 重新注册的申请人是一家打算使用解散或撤销名称的新公司公司(特别标识公司名称和注册号); b) 重新注册得到董事或受托人的多数票以及代表已发行股本或会员多数的股东的投票批准; c) 他们应在新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声明其使用已解散或撤销公司的名称; d) 如果适用,他们将不再提交撤销撤销令的申请。...
关于使用已解散和撤销注册证书的公司名称的指南[SEC备忘录通函第 6 号]pdf预览版
关于使用已解散和撤销注册证书的公司名称的指南[SEC备忘录通函第 6 号]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