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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纳税人申请取消商业登记和警告使用已解散企业的正式收据/销售发票索取进项税的程序[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56-2008]
相关行业
:
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2008年07月25日
(纳尔)卷。 19号2008 年 7 月 3 日 - 2008 年 9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56-2008, 2008 年 7 月 25 日 ] 纳税人申请注销营业登记,并警告使用已解散企业正式收据/销售发票索取进项税款的处理程序通过填写规定的注册更新表格,向注册地的地区办事处 (RDO) 提交“关闭或停止营业通知”,申请取消商业注册。每当纳税人决定自愿关闭商店、合伙企业/公司决定解散、合并或合并导致被吸收实体解散时,或在根据独资企业。在提交正式完成的“关闭或停止营业通知”后,纳税人应 - (a) 向国税局 (BIR) 提交以下清单以供评估:1 货物、供应品和资本货物库存清单;2未使用的销售发票、正式收据和其他会计表格清单; 3 BIR 向纳税人签发的证书、许可证、通知等清单。以及,在关闭或停止营业时, (b) 亲自提交和/ 或将所有未使用的销售发票、正式收据和其他会计表格交给纳税人注册或打印授权 (ATP) 有保障的 RDO,以便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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