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6号3/ 七月 - 2015 年 9 月 [ MIA MARINA 通告第 2015-03 号,2015 年 5 月 7 日 ] 菲律宾航行区域/水域分类规则 通过: 2015 年 5 月 7 日 提交日期: 2015 年 8 月 11 日 根据第 474 号总统令, 第 125/ 125-A 号行政命令和第 9295 号共和国法案,并为实施 2012 年 1 月 9 日第 2012-01 号 DOTC 部令第 11.5 项,特此通过菲律宾航行区域/水域分类: I . 目标:对菲律宾所有国内船舶运营和航行的航行区域/水域进行分类;使船舶的作业区域合理化,特别是 35 GT 以下的木壳船和带有支腿的摩托班卡/摩托艇与分类航行区域相对;作为审查/修订现有的管理许可、安全配员和救生设备/设备的备忘录通函的基础。二、范围:本通函适用于在菲律宾水域从事商业作业的所有在菲律宾注册的任何规模的船舶,但不从事运输货物和人员的渔船和政府拥有的船舶除外。三、术语定义:就本通函而言,定义了以下术语: “MARINA”是指海事行业管理局。 “国内航运”是指由根据菲律宾法律正式注册和许可的船舶在菲律宾港口之间和菲律宾领海或内水范围内从事贸易和商业活动,以出租或补偿为目的,以一般或有限的客户,无论是永久的、偶尔的还是偶然的,有或没有固定路线,并且出于合同或商业目的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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