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6号2/ 2015 年 4 月 - 6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 AVT-2015-1937,2015 年 4 月 28 日] 7 天期间的计算基础 通过:2015 年 4 月 28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5 月 7 日 为了更有效地执行备忘录2015 年 3 月 20 日第 AVT-2015-1927 号通函,“禁止注册 - 禁止旅行”政策,并在与区域主管和 LTO 利益相关者(包括经认可的制造商、组装商、进口商、经销商和重建商)进行适当协商后,计算初始注册的七 (7) 天期限应从车辆销售发票日期开始。但是,只有在自销售发票日期起七 (7) 天之后提交机动车登记申请以及强制性证明文件时,才会收取 50% 的罚款。此外,授权经销商的所有传输表格均应在收到注册申请时加盖收件日期,以供记录和验证。附件[*] 是传递表格的模板。本备忘录应立即生效,所有其他与本备忘录相冲突的发行均被视为已被取代。为严格遵守。 (新元)ATTY。阿方索诉谭,JR。助理国务卿 [*] 文本可在美国国家行政登记处获取奎松市迪利曼法律中心。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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