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8号4/ 1 月 - 2017 年 3 月 [第 2017-09 号通函,2017 年 2 月 15 日] 确定获得国内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所有权的文件要求的指南 采纳日期:2017 年 2 月 14 日 提交日期:2017 年 2 月 15 日 根据第 10607 号共和国法第 437 条赋予保险专员的权力,“加强保险业的法案,进一步修改第 612 号总统令,也称为保险法”,以下指南确定获得所有权的文件要求特此通过并发布: 第一节 标题 本指引称为《关于确定国内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所有权取得文件要求的指引》。第 2 节. 术语定义 如本文所用,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以下术语具有下文阐述或指明的各自含义: (a) 佣金 - 应称为保险委员会; (b) 保险经纪人——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第 310 条的定义,任何人为了任何补偿、佣金或其他有价物,以任何方式在招揽、谈判或促成任何保险合同的订立或代表本人以外的被保险人承担风险或投保。 (c) 再保险经纪人——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第 319 条的定义,为获得补偿,不是进行任何再保险的保险公司的正式授权代理人、雇员或高级职员,以任何方式采取行动或帮助为任何获授权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协商再保险合同,或承担实施再保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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