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休渔期和非捕捞季节或灾害发生期间为湿货市场进口冷冻鱼和渔业/水产品的规定259, S. 201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7日
(纳尔)卷。 29号7 月 3 日 - 9 月 18 日 [ 渔业行政令编号。 259,S. 2018,2018 年 9 月 17 日] 关于在休渔期和非捕捞季节或灾害发生期间为湿货市场进口冷冻鱼和渔业/水产品的法规 提交日期:2018 年 9 月 17 日鱼的价格显着上涨,这可归因于燃料价格上涨、不必要的市场层的存在、恶劣的天气条件、收获后基础设施不足、物流服务提供商的高成本、人口增加和鱼类捕捞的季节性;鉴于,根据最近的研究和统计数据,菲律宾的大部分渔场已经枯竭,因此 DA-BFAR 采取了措施来控制捕捞能力和恢复渔场;鉴于,过去三 (3) 年的鱼类产量显着下降,不再足以满足食鱼人口的需求;鉴于,作为保护措施,DA-BFAR 在主要鱼类繁殖和产卵场实施封闭捕捞季节,并禁止在该国使用丹麦塞纳河和改良丹麦塞纳河,它们分别是破坏性渔具和不可持续的捕鱼方法;鉴于在实施禁渔期期间,观察到鱼类产量暂时下降,DA-BFAR 打算关闭更多渔场以促进其恢复,预计鱼类产量将进一步下降那些季节的生产;鉴于,由于上述情况,认为有必要为湿货市场进口冷冻鱼和渔业产品,特别是在禁渔期和非捕捞季节或发生灾害期间;鉴于,根据第 10611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2013 年食品安全法案”,用于湿货市场的冷冻鱼和鱼产品必须符合菲律宾食品安全标准,为此,其第 12 节向进口到该国必须来自具有同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国家,并应遵守菲律宾加入的国际协定”;因此,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兼顾公共福利和安全,并根据经第 10654 号共和国法修订的第 8550 号共和国法第 61(c) 和 (d)、62、67 和 105 条的规定,农业部长特此证明,在关闭和非捕捞季节或发生灾害期间,有必要为湿货市场进口冷冻鱼和渔业/水产品,因此允许根据以下规则和规定进口: 第 1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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