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租赁/租赁下的单位作为授权单位(修订第 2011-004 号备忘录第 17 条)[备忘录第 17 号2018-015]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6日
(纳尔)卷。 29号7 月 3 日 - 9 月 18 日 [ 备忘录通知编号2018-015,2018 年 7 月 16 日] 接受租赁/租赁下的单位作为授权单位(修订第 2011-004 号备忘录通函第 17 条) 通过:2018 年 7 月 13 日 提交日期:2018 年 7 月 16 日 鉴于,根据第《公共服务法》第 13 条第 (b) 款规定,“公共服务”一词的定义不仅包括拥有公共事业的人,还包括管理和控制公共事业的人,因此: “(b) “公共服务”一词包括每一个人现在或以后可能在菲律宾拥有、经营、管理或控制,以出租或补偿为目的,与一般或有限的客户,无论是永久的、偶尔的还是偶然的,并为一般商业目的而进行的,任何公共承运人、铁路、街道铁路,牵引铁路、地铁机动车辆,无论是货运还是客运,或两者都有工艺,从事t客运或货运或两者的运输、造船厂、海上铁路、海上修理厂、[仓库]码头或码头、制冰厂、制冰厂、运河、灌溉系统、燃气、电灯、热力和电力供水和电力、石油、下水道系统、有线或无线通信系统、有线或无线广播站和其他类似的公共服务 xxx”(强调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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