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9号1/ 1 月 - 3 月 18 日 [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100-2017,2018 年 1 月 15 日] 澄清不提交按字母顺序排列的雇员/收入支付人名单的制裁 采纳日期:2017 年 12 月 18 日 提交日期:2018 年 1 月 15 日 美国税法第 57 和 79(A) 条1997 年,如经修订的第 2-98 号税收条例实施,要求收入支付人/雇主(扣缴义务人)分别对某些收入支付以及雇员的工资和工资预扣税款。然后,扣缴义务人应通过提交每月汇款申报表(BIR 表格 1601 E、1601 F、1601 C)将这些预扣税款汇给 BIR,并支付相应的应缴税款。除了提交汇款申报表和缴纳预扣税款外,扣缴义务人同样需要根据同一法典第 58(C) 和 83(B) 条向 BIR 提交年度信息申报表(BIR 表格1604E、1604CF)以及按字母顺序排列的收款人/员工名单。此类退货属于无偿退货。取而代之的是,除其他外,它包含有关扣缴税款的每月汇款的信息以及在纳税年度中已扣缴税款并已汇入 BIR 的收款人的摘要。随着月度汇款申报和代扣代缴税款的缴纳,已经符合预扣税费用的扣除要求。因此,未能提交按字母顺序排列的收款人/雇员名单或未能在 BIR 进行的验证过程后重新提交完整和更正的字母顺序列表,不应导致费用不可扣除,因为相应的税款是已经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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