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3, v.4, 280 [ 行政命令编号139,1938 年 1 月 14 日] 建立国家救济管理机构 为执行第 90 和 239 号联邦法案的规定,其中规定的拨款应通过该官员、办公室、实体使用或总统可能指定的机构,并为了通过将政府的不同救济活动整合在一个管理之下并协调此类政府救济活动与私人救济机构开展的活动来实现效率和经济,I, Manuel L.菲律宾总统奎松,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设立一个国家救济署,由总统指定的官员进行全面监督和控制,该官员在行使其权力和职责时,应称为国家救济署长。一、国家救灾局的职责是: (一)调查各省因台风、洪水等公共灾害造成的损失程度,确定所需的救灾和恢复数额。工作; (b) 对菲律宾所有失业和贫困人口进行普查;应确定他们的需要并确定救济和改善他们状况的方式和方法: (c) 应不时向联邦政府的适当部门、局、办公室、分支机构、机构或机构通报失业情况在菲律宾的不同地方,尽可能为在公共工程项目和政府任何分支机构或机构进行的其他工程中需要援助的人提供就业机会。它应进一步寻求私营雇主在就业分配方面的合作,以提供最大程度的失业救济; (d) 它负责管理根据第 90 号和 239 号联邦法案拨出的所有资金,以及政府可能为救济或重建目的拨出或捐赠给或由政府捐赠的其他资金,并应经总统批准,直接或通过其可能指定的政府机构或慈善机构,为本行政命令的目的从所述资金中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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