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国家合作社管理局[行政命令编号。第359章]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1年08月05日
MOP, Bk 3, v.4, 356 [ 行政命令编号359,1941 年 8 月 5 日] 建立国家合作社管理局 鉴于,根据第 565 号联邦法案,题为“一项规定组织合作社协会、授权设立机构或指定作为政府促进和监督上述协会的工具,并为促进和监督这些协会提供资金,”除其他外,它规定:“SEC。 5. 菲律宾总统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将与促进、组织和监督合作或互助协会有关的所有政府活动合并到任何现有的政府机构中,或者他可以为此目的设立一个新机构,转移与上述活动中使用的人员、设备、用品、记录和未用经费余额相同。 “证券交易委员会。 6. 总统可以颁布必要的规章制度,以促进和帮助根据本法组织合作协会,以及实施本法目标所需和方便的规章制度。 “证券交易委员会。 7. 菲律宾总统有权拨出根据第 498 号联邦法案拨出的一部分资金,用于适当执行本法案的目的。如此拨出的款项,连同根据第 116 号联邦法案设立的农业合作基金,以及转移到负责执行本法案的机构的可用拨款,将构成一个名为国家的特别基金。根据第 246 号联邦法案第 7-I-(4) 节的规定,合作基金应根据其负责人的指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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