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3, v.4, 379 [ 行政命令编号371,1941 年 10 月 2 日 ] 确定某些物价必要性条款的最高销售价格,并颁布实施这些条款的规则和条例 根据经第 680 号联邦法案修订的第 800 号联邦法案赋予我的权力,并根据紧急控制委员会的建议,我,菲律宾共和国总统曼努埃尔·奎松,特此确定并确定所附附表 1 至 65 中规定的价格必需品的最高售价,并规定以下执行细则和条例: 1. (a) 附表中规定的机动车燃料酒精、钢筋、水泥、玉米、咸牛肉、小麦粉、玉米和木薯粉的基本最高价格( gewgaw)、汽油、植物猪油、牛奶、肉、mongo、钉子、石油、大米、沙丁鱼、离心糖、镀锌铁皮和普通镀锌线,适用于马尼拉和其他特许城市,在 th e 上述附表中规定的各个省会城市和配送中心以及朗布隆省的直辖市。 (b) 任何品牌或类别的物品,与附表中特别描述的未确定最高价格的任何基本商品相同或相似,均不得以高于确定的最高价格的价格出售同一物品的最低价格品牌或类别:除非经适当申请,该其他品牌或类别的物品经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别许可证确定为相同或类似类别至,任何价格较高的基本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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