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政府官员和雇员休假和病假申请的规定[行政命令编号第324章]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1年02月11日
MOP, Bk 3, v.4, 300 [ 行政命令编号324,1941 年 2 月 11 日 ] 规定批准政府官员和雇员休假和病假申请的规定 为了加快根据经修订的第 220 号联邦法案的规定对休假和病假申请采取行动, 我,菲律宾总统曼努埃尔·奎松 (Manuel L. Quezon),根据公务员事务专员的建议,特此制定以下关于批准休假申请的规定,以供所有相关人员参考和指导: 1.国民政府、省政府和特许城市政府各局局长或办公室主任,可在“由部门秘书授权”字样后批准该局长属下的所有永久任命官员和雇员的休假申请。局或办公室,只要他们的服务可以不损害公共服务的利益。 2. 如涉及需要行政长官或部门首长决定的问题,或因工作需要而拒绝请假的申请,应由公务员事务处处长转交最后的行政处分。 3. 当有关雇员有带薪休假时,不得给予无薪休假。临时雇员可享受与服务需要不相抵触的无薪休假。 4. 如果官员和雇员面临行政指控或正在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则不应给予被诉人带薪休假暂时。 5. 为在整个服务过程中遵循统一的做法,实际工作每二十四天,请假一天,病假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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