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OG No. 9, 3547(1947 年 9 月) 1947 年 7 月 29 日 68 日] 建立国家战争罪办公室并制定审判被指控的战争罪犯的规则和条例。我,菲律宾总统曼努埃尔·罗哈斯,根据菲律宾宪法和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设立国家战争罪办公室,负责迅速审判所有被指控犯有战争罪的日本人在菲律宾犯下的罪行,并制定管理此类审判的规则和条例。国家战争罪办公室设在菲律宾陆军总检察长办公室内,在总检察长的指导、监督和控制下运作。它将着手从所有可用来源收集自 1941 年 12 月日本开始敌对行动以来在菲律宾犯下的战争罪行的证据,保存记录,并立即对被告进行审判。国家战争罪办公室应与法务科、总司令部、协约国最高司令官保持直接联系,并与该办公室交换战争罪信息和证据。对被指控为战争罪犯的人的审判应遵循以下规则和条例: I. 军事委员会的设立:总则-被指控为战犯的人应由菲律宾总统召集或授权的军事委员会审判。二、管辖权:超过人。 – 根据本协议任命的军事委员会对审判时由召集当局拘留的所有被指控犯有战争罪的人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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