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www.officialgazette.gov.ph [行政命令编号。 354,1971 年 11 月 23 日] 建立东盟事务机构间委员会并确定其权力和职能 根据法律赋予我的权力,我,菲律宾总统费迪南德·马科斯(FERDINAND E. MARCOS),根据菲律宾的建议参加 1971 年 4 月 15 日至 17 日在马尼拉举行的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工商常设委员会第 2 次会议的代表团特此设立一个跨机构委员会,简称为东盟事务机构间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外交部代表 成员 投资委员会代表 成员 关税委员会代表 工商部代表 成员 代表菲律宾中央银行成员 菲律宾开发银行代表 成员 国家经济委员会代表 成员 A re总统经济工作人员代表 国会经济规划办公室成员代表 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应由委员会成员根据要讨论或拟开展的特定主题选出。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建议适当的菲律宾政策和行动方案,涉及东盟经济合作的各个领域。它有权通过外交部长向东盟各常设委员会会议推荐菲律宾代表团的组成。菲律宾外交部下属的东盟国家秘书处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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