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www.officialgazette.gov.ph [行政命令编号。 338, 1971 年 9 月 9 日] 创建执行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常设委员会,并确定其权力和职能 根据法律赋予我的权力,我,FERDINAND E. 马科斯,菲律宾总统,根据参加 1971 年 7 月 27 日至 29 日在马尼拉举行的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经济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菲律宾小组的建议,特此设立一个跨机构委员会,作为常设委员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执行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商务部副部长 主席 A 投资委员会理事 副主席 林业局局长 成员 渔业委员会专员 成员 A 代表财政部成员 外交部代表 成员 代表 o f 中央银行成员 农业和自然资源部代表 成员 海关局代表 成员 菲律宾椰子管理局代表 成员 菲律宾海军代表 关税委员会代表 关税委员会代表总统经济工作人员 国家经济委员会成员的代表 委员会应具有以下职能: (a) 执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之间的经济和技术合作基本协议1969年5月30日签署的,以及两国1971年7月29日签订的具体协议和安排; (b) 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或行动计划,以促进和加快执行与印度尼西亚的协议以及影响印度尼西亚需要政府采取行动的所有事项,并在必要时就需要总统或总统作出政策决定的事项提出建议要求国会采取立法行动; (c) 同步、协调和更有效地交换两国在协议中处理的具体主题所需的技术信息、可行性研究和商业情报; (d) 审查上述协定的执行情况并拟订可能的修正案; (e) 讨论和制定未来协议和联合措施的建议和指导方针,以扩大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之间的贸易和促进更密切的经济合作; (f) 根据 1971 年 7 月 29 日的边境贸易协定,研究和探索在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可行性; (g) 建议视情况与印度尼西亚举行定期和/或特别联合委员会会议。...
设立执行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常设委员会,并确定其权力和职能第338章]pdf预览版设立执行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常设委员会,并确定其权力和职能第338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