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本地生产的原油的百分比税率[行政命令编号。第959章]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4年06月11日
资料来源:www.officialgazette.gov.ph [行政命令编号。 959, 1984 年 6 月 11 日] 修订本地生产的原油的百分比税率 鉴于根据 1979 年 3 月 13 日生效的第 1615 号总统令,对本地生产的原油征收百分之二十二 (22%) 的百分比税原油,以使其价格与进口原油价格持平客户职责;鉴于,如果没有这一百分比税,那些可以进入当地生产的原油市场的石油公司将比完全依赖进口原油的其他石油公司拥有不应有的优势;鉴于,随着近期进口从价税的重新调整,必须将本地生产的原油的税率调整到与现行法定税率 33% (33%) 的关税水平相一致的水平。进口原油。现在,因此,我,FERDINAND E. MARCOS,菲律宾总统,凭借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90-B 条赋予我的权力,特此指示并命令: 第 1 条。第 199 条(b) 经修正的 197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修改如下: 199 (b) 本土石油销售的百分比税。 — 尽管有本法典第 202 条的规定,在首次应税销售、易货、交换或类似交易旨在转让土著石油所有权或所有权时,应征收一次、评估和征收一次,相当于 30-其国际市场公平价格的百分之三 (33%),该税款应由买方或买方在实际或推定交付给所述买方或买方之日起十五 (15) 天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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