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icialgazette.com.ph [行政命令编号。 134, 1993 年 11 月 4 日 ] 管理中国公民作为临时访客在菲律宾的入境和逗留国家发展;鉴于,有必要为真正的中国游客和商人在菲律宾的入境和逗留提供便利,他们是菲律宾的主要投资者和经济增长的贡献者;现在,因此,我,菲德尔·拉莫斯,菲律宾总统,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 第 1 节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PROC) 的中国公民,台北,香港-英国和澳门-葡萄牙护照,以及身份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的持有人,可以根据第 2 条获得临时访客签证。经修订的 1940 年菲律宾移民法第 9(a) 条,在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初次逗留不超过五十九 (59) 天。确定申请人的身份和可接受性是领事官员的主要责任。签证可以在未经内政部事先批准的情况下签发。上述外国人的逗留期限一次可延长不超过四 (4) 个月,但总延期不得超过最长一 (1) 年。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经修正的第 911 号指示信、第 808、809 和 932 号行政命令的所有规定,以及所有其他行政性质的总统令,以及所有与本行政命令的规定,特此撤销或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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