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向菲律宾共和国官员使用的机动车辆分配和颁发小号(协议)牌照[行政命令第400]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01月18日
101 OG No. 5, 30 Supp. (2005 年 1 月 31 日) 400,2005 年 1 月 18 日] 规范向菲律宾共和国官员使用的机动车辆分配和颁发小号(协议)牌照 鉴于 1978 年,时任总统费迪南德·马科斯 (Ferdinand E. Marcos) 颁布了第 505 号行政命令撤销 1959 年第 287 号行政令和 1960 年第 374 号行政令,由卡洛斯·加西亚总统颁发,为菲律宾共和国官员分配低编号/协议牌照;鉴于,多年来,某些官员已获得豁免,可在其机动车辆上使用低编号/协议车牌,导致这些车牌泛滥;鉴于,上述豁免导致某些官员的机动车辆使用来源不明的低编号/协议车牌,具体而言,使用编号为六 (6)、七 (7) 和八 (8)内阁秘书、参议员和国会议员;鉴于,有必要为高级政府官员提供统一的分配和发放低编号/协议车牌的系统。因此,我,格洛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 第 1 节。以下官员有权使用低号/协议车牌: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和/或 PANGULO 1 菲律宾共和国副总统 2 参议院议长 3 众议院议长 4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5 内阁秘书 6 参议员 7 国会议员 8 助理最高法院法官 9 上诉法院首席法官和其他法官 10 选举委员会主席 11 内阁副部长 12 副检察长 13 参谋长、法新社/首席、菲国警 14 RTC 法官 16 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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