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政府官员使用的机动车辆的登记和车牌分配[第 1 号行政命令] 120]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7年09月24日
MOP, Bk 3, v.4, 231 [ 行政命令编号120, September 24, 1937 ] 规范政府官员使用的机动车的登记和车牌分配美国驻菲律宾政府、菲律宾联邦官员、领事和其他外国政府代表,本人,菲律宾总统曼努埃尔·奎松,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发布以下规定为所有相关人员提供指导: 1. 所有由菲律宾联邦的任何部门、分支机构、部门、办公室、机构或机构购买或拥有的机动车辆,应立即在公共工程局登记,并且应始终带有明确标有“菲律宾”官方名称和政府盾牌的官方注册号牌。用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经菲律宾总统书面批准,可分配私人车牌。 2. 在菲律宾注册的机动车辆只能分配或发放一套车牌号,但美国驻菲律宾高级专员、菲律宾总统、菲律宾陆军参谋长和美国陆军和海军军官根据联邦法律或法规有权这样做,在菲律宾注册的其他机动车辆不得带有区别性旗帜、星星或其他标志。 3. 编号为 1 至 112 的官员和私人登记车牌,应保留给美国政府在菲律宾的官员、菲律宾联邦官员以及领事和其他代表使用外国政府官员,并应由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在总统办公室事先批准后指派给这些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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