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OG No. 12, 1088(2011 年 3 月 21 日) 2011 年 2 月 10 日 24 日 ] 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包括政府金融机构)董事会/受托人薪酬的规定规则 鉴于 1987 年宪法第 11 条第 1 节规定,“公共办公室是公共信托。公职人员必须时刻对人民负责,以最大的责任、正直、忠诚和效率为人民服务,爱国正义,过着谦虚的生活。”鉴于,根据本宪法授权,第 6713 号共和国法案(公职人员和雇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指示公职人员和雇员维护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并为此目的,使用政府资源和有效、有效、诚实和经济地行使其办公室的权力,以避免浪费政府资源;鉴于政府支出的透明度、问责制和审慎是本届政府正在采用的核心治理政策;鉴于政府支出的透明度、问责制和审慎是本届政府正在采用的核心治理政策;鉴于,包括政府金融机构 (GFI) 在内的政府所有或控股公司 (GOCC) 是政府机构,其资金是公共资金,必须始终谨慎使用,以防止浪费和浪费;鉴于,GOCC 董事会/受托人的成员是执行部门下的公职;鉴于,某些 GOCC 的董事会/受托人向其成员提供了过高的工资、每日津贴、津贴、奖金、奖励和其他福利,导致官僚机构士气低落和政府收入枯竭;鉴于,根据 1987 年宪法第 VII 条第 17 款,总统有权控制所有行政部门、局和办公室;鉴于,根据公共责任原则,菲律宾总统必须行使对 GOCC 的控制权,使其董事会/受托人的薪酬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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