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3, v.5, 199 [ 行政命令编号125,1940 年 4 月 25 日] 宿务市发行 30 年 4-1/2% 债券的命令 鉴于宿务市议会于 1938 年 11 月 1 日通过第 1057 号决议,1938 年系列经上述市议会正式通过和批准,要求根据第 357 号联邦法案第 1 条的规定发行和出售金额为 350,000.00 比索 (P350,000.00) 的债券,以筹集建设本市必要的下水道设施的资金;鉴于,财政部长建议发行宿务市债券,授权根据第 337 号联邦法案第 1 条发行,金额为 350,000 披索;鉴于,第 337 号联邦法案第 3 条授权发行金额为 350,000.00 比索 (P350,000.00) 的国家政府债券,其出售所得应由菲律宾联邦用于购买要求发行的等值的宿务市债券;鉴于,第 337 号联邦法令第 3 条授权菲律宾总统以菲律宾联邦的名义和代表菲律宾联邦发行根据第 337 号联邦法令上述第 3 条授权发行的债券并通过菲律宾财政部长在菲律宾公开拍卖,按照他认为对菲律宾联邦最有利的条款和条件,在菲律宾出售上述债券;现在,因此,根据上述第 337 号联邦法案的规定,I, MANUE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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