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编号15 [ 行政命令编号1945 年 8 月 10 日 15 日 ] 授权菲律宾担保公司成为官方担保、规定、债券和承诺的保证人 鉴于,经第 2206 号法案修订的第 536 号法案第 1 条规定,无论何时以忠实履行任何职责或与任何国家、省、市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公共机构签订的任何合同或任何承诺为条件的担保、规定、保证或承诺,或在此类担保中做或不做任何事情, 规定, 保证或承诺, 是根据菲律宾法律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条例或决议, 要求或允许由一名或两名或多名担保人提供, 执行相同或仅由根据菲律宾法律组织的任何公司执行或担保时,其条件的履行即为充分,有权担保担任公共或私人信托职位的人的忠诚度,并在司法程序中执行和保证债券或承诺,并同意忠实履行与任何公共机构签订的任何合同或承诺;鉴于,上述部分进一步规定,任何部门、法院、法官、官员、董事会或机构行政、立法或司法机构的负责人均不得批准或接受任何公司作为任何担保、规定、债券、合同或承诺的担保人,除非此类公司已被授权按照经修订的第 536 号法案规定的方式在菲律宾开展业务,除非该公司已通过与菲律宾联邦政府的合同被授权成为担保人官方担保、规定、债券和承诺;鉴于,Philippine Guaranty Company, Inc. 是一家根据菲律宾联邦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国内公司,并满足上述第 1 号法案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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